经查,你(单位)因拖欠员工黎永乐等5人的工资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。我局于2026年7月27日依法向你(单位)作出了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》(连人社监字〔2026〕第20号)、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》(连人社监字〔2026〕第20号),于2026年7月30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未妥。现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,自从公告发出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1.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》(连人社监字〔2026〕第20号)
2.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》(连人社监字〔2026〕第20号)
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2026年7月31日
附件1:


附件2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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